您现在的位置: 福州市长乐区集邮协会 >> 集邮文艺 >> 邮坛动态 >> 邮坛要闻 >> 正文 今天是: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士管理条例         ★★★ 【字体: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士管理条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539    更新时间:2017-12-20    

 

为了加强会士管理工作,发挥集邮家的骨干作用,激励优秀集邮人才的成长,推动我国集邮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士(以下简称会士)

会士是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的最高层次会员。

第二条  组织领导

本会设立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成员由本会相关领导及有两年以上资格的部分会士组成,负责候选会士的资格审定和选举工作。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定期换届,每次换届新更换委员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三条  会士的条件

有良好的邮德邮风,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做出一定的贡献,可被推荐(提名)。具体如下:

(一)被推荐(提名)会士者,要热爱中国集邮事业,必须具有良好的邮德、邮风,在我国集邮界有较高威信;

(二)国际邮展评审员可被推荐(提名)为会士;

(三)符合以下3条中任意2条者可被推荐(提名)为会士:

l、曾担任过本会理事,或各省级邮协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集邮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曾发表过个人集邮学术专著,或在近十年集邮学术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者;

3、近五年,本人邮集参加全国性邮展获过金奖以上,或参加国际、世界邮展获过大镀金奖以上者。

第四条  会士的产生

1.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行业协会推荐;

2.两名以上会士联名推荐;

推荐人员报会士资格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办公室进行整理后报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定,符合条件者将进行不记名投票,选举结果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成为会士。

第五条  会士的权利

1.对集邮活动的组织、开展有建议权;

2.对会士候选人有提名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主办的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的相关资料文献。

第六条  会士的义务

1.倡导良好的邮德,积极参加各项集邮活动,以身作则为提高集邮水平做出贡献;

2.推动集邮活动的发展特别是邮展、学术、宣传、青少年等方面工作出谋划策;

3.维护会员利益,为本会组织的活动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4.每年向本会至少提交一篇有关集邮活动或研究方面的文章。

第七条  名誉会士

年满80周岁的会士授予名誉会士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八条  会士资格的终止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时,自动终止会士资格,并通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会士丧失社会公德,五名会士可书面提议,要求取消其会士资格。经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终止其会士资格。

3.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每三年对会士进行一次审定,对不符合条件者预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期过后,由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继续保留其会士资格;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否认,将免去会土资格(审定条件可研究酌定)。

第九条  附则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本会。

 

 

文章录入:林辉    责任编辑:林辉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首 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法规 | 集邮论坛 | 加入收藏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 2009 cljyx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福州市长乐区集邮协会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龙景路长乐邮政大楼2F
    邮编:350299 电话:0591-28886209
    闽ICP备130001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