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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士管理条例 | 热 ★★★ | 【字体:小 大】 |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士管理条例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580 更新时间:2017-1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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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会士管理工作,发挥集邮家的骨干作用,激励优秀集邮人才的成长,推动我国集邮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会士(以下简称会士) 会士是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的最高层次会员。 第二条 组织领导 本会设立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成员由本会相关领导及有两年以上资格的部分会士组成,负责候选会士的资格审定和选举工作。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定期换届,每次换届新更换委员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三条 会士的条件 有良好的邮德邮风,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做出一定的贡献,可被推荐(提名)。具体如下: (一)被推荐(提名)会士者,要热爱中国集邮事业,必须具有良好的邮德、邮风,在我国集邮界有较高威信; (二)国际邮展评审员可被推荐(提名)为会士; (三)符合以下3条中任意2条者可被推荐(提名)为会士: l、曾担任过本会理事,或各省级邮协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集邮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曾发表过个人集邮学术专著,或在近十年集邮学术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者; 3、近五年,本人邮集参加全国性邮展获过金奖以上,或参加国际、世界邮展获过大镀金奖以上者。 第四条 会士的产生 1.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行业协会推荐; 2.两名以上会士联名推荐; 推荐人员报会士资格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办公室进行整理后报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定,符合条件者将进行不记名投票,选举结果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成为会士。 第五条 会士的权利 1.对集邮活动的组织、开展有建议权; 2.对会士候选人有提名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主办的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的相关资料文献。 第六条 会士的义务 1.倡导良好的邮德,积极参加各项集邮活动,以身作则为提高集邮水平做出贡献; 2.推动集邮活动的发展特别是邮展、学术、宣传、青少年等方面工作出谋划策; 3.维护会员利益,为本会组织的活动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4.每年向本会至少提交一篇有关集邮活动或研究方面的文章。 第七条 名誉会士 年满80周岁的会士授予名誉会士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八条 会士资格的终止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时,自动终止会士资格,并通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会士丧失社会公德,五名会士可书面提议,要求取消其会士资格。经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终止其会士资格。 3.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每三年对会士进行一次审定,对不符合条件者预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期过后,由会士资格审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继续保留其会士资格;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否认,将免去会土资格(审定条件可研究酌定)。 第九条 附则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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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林辉 责任编辑:林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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