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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用品上加印广告的专题适用性探讨
作者:施邑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326    更新时间:2010-3-29    

 

三、从邮政用品上的加印广告到专题素材适用性的探讨

既然“政府批准”或“邮政批准”都不是专题集邮适用素材唯一的鉴定标准, 那么,专题集邮适用素材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呢?FIP专题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明确指出:“适用的邮政集邮素材是:为了传递邮件或其他邮政通信目的,由政府、地方和私人邮政机构,或由其他正式或被委托或授权的机构发行的、计划发行的、准备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使用过的或作为邮资有效来对待的那些邮政集邮素材。”

这里FIP首先强调了适用素材是为了“传递邮件或其他邮政通讯目的”。并且指出了除由“政府、地方和私人邮政机构”外,还包括“其他正式或被委托或授权的机构发行的、计划发行的、准备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使用过的或作为邮资有效来对待的那些邮政集邮素材”。因此,除邮政本身外,邮政委托或授权机构发行的、计划发行的、准备发过程中产生的、实际使用过的或作为邮资有效来对待的那些邮政集邮素材,也是专题集邮的适用素材。

FIP专题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还指出了所用专题信息必须是:“被邮政当局所创始的,或追加的(广告宣传的附加物、边纸的图文、邮政用品的插图),或者被邮政当局所批准的(例如,私人订购的邮政用品) ”。这里“邮政当局”的英文原文是“Postal service”,含有“邮政当局和邮政服务业”之意,所以与上述的“政府、地方和私人邮政机构”以及“其他正式或被委托或授权的机构”属于相似性质机构类别。

对照上述FIP专题素材的鉴定标准,我们不难看出,为什么FIP专题集邮委员会主席拉格先生等坚持认为有两种马尔雷迪广告,一种为“AdvertiserMulready(广告商广告),是经邮政部门许可的广告,是在邮政许可下出售的广告。而另一种则属售后的私人加印广告。拉格先生指出有邮政执照许可的广告商加印的马尔雷迪“广告商”广告,属于邮政用品出售给公众前,由邮政“正式或被委托或授权的机构”加印的广告,对照FIP上述对素材的要求,这类马尔雷迪广告,应属于专题集邮的有效信息。

以法国和德国为例,广告商在邮政用品上加印了多种广告,然后减价卖给公众,这些广告被认为是邮政用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是有效信息。上述马尔雷迪“广告商”加印广告很显然与法国和德国这种在邮政用品上加印广告的情况相似,应属专题集邮的有效信息。

即使对于一些属于售后私人加印的这种世界最早期的邮政用品的展示,正如“我可以介绍我自己吗?我的名字叫汽车”邮集的作者,荷兰的W.E.J.van den Bold先生为英国专题集邮协会撰写的“专题集邮手册”(该书由原英国专题协会主席拉普女士撰写前言)所述,这些早期的邮政用品上的私人加印在专题邮展上往往得到评审员的好感,是不会扣分的。这里要强调的是特指早期的、邮政用品上的加印,当然,离开了这两个前提就没有可比性了。因为FIP规则也指出,在邮政用品上售后的私人加印应属无效信息,如美国邮政用品上的售后私人加印一般不宜使用。当然,不少国家私人订购的邮政用品类因经邮政部门批准,其加印的图文广告应属专题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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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林辉    责任编辑: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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