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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 热 ★★★ | 【字体:小 大】 |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点击数:3445 更新时间:2016-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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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则适用于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集邮联”)主办的国家级集邮展览。 二、本规则施用于竞赛性集邮展览。 第2条 举办集邮展览的宗旨 举办集邮展览(以下简称邮展)是弘扬集邮文化,推动中国特色集邮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其宗旨为: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先进文化事业发展;深化普及集邮知识,全面提高集邮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邮政事业发展。 第二章 邮展组织委员会 第3条 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组织机构 一、邮展组委会是举办邮展的领导机构,负责邮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邮展组委会由有关党政领导和主办单位、承办与协办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四、组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具体办事机构。 第4条 组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邮展整体方案、邮展特别规则;审定邮展评审委员会名单和邮展征集员名单;审议通过邮展开(闭)幕式方案、颁奖大会方案等。 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决定邮展有关事项。 三、督促检查各办事机构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处理邮展的善后事宜。 第三章 展览等级、展览类别及展览奖级 第5条 展览等级 一、综合性国家级邮展:规模不少于800框,所设类别应包括本规则规定的所有展览类别,展览时间不少于3天。 二、专项国家级邮展:原则上规模不少于200框,所设类别只包括本规则规定的某项或某几项展览类别,展览时间不少于2天。 三、综合性国家级邮展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专项国家级邮展可适时举办。 第6条 展览类别 一、竞赛性展品 1、传统集邮类 2、邮政历史类 3、邮政用品类 4、航空集邮类 5、航天集邮类 6、专题集邮类 7、极限集邮类 8、印花税票类 9、集邮文献类 10、青少年集邮类 11、一框展品 12、现代类 13、开放类 14、试验类 为吸引更多的会员参展,每届邮展应展出不少于占总规模10%的首次参展展品。为鼓励青少年参展,应展出不少于占总规模5%的青少年集邮类展品。 二、非竞赛性展品 邮展组委会可根据需要展出非竞赛性展品,如:荣誉类、特邀类、官方类、评审员类等。具体类别在每届邮展的特别规则中予以规定。 第7条 展览奖级 一、国家级邮展设下列奖级: 1、大金奖 2、金奖 3、大镀金奖 4、镀金奖 5、大银奖 6、银奖 7、镀银奖 8、铜奖 二、奖品与奖项 1、对以上各奖项获奖者除颁发奖牌外还颁发获奖证书。 2、对未获奖者只颁发参展证书。 3、青少年集邮类A、B组展品的最高奖级为大镀金奖,C组最高奖级为金奖。 4、一框展品按一框金奖、一框镀金奖、一框银奖和一框铜奖四个奖级颁发获奖证书,不颁发奖牌。 5、开放类、试验类按一、二、三等奖颁发证书,不颁发奖牌。 第8条 特别奖 国家级邮展可设特别奖,任何团体及个人均可捐赠特别奖奖品。由评审委员会按捐赠者意愿授予获镀金奖以上(含)的参展者。另外,评审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对某部展品予以祝贺。 第四章 参展者、展品和参展 第9条 参展者 一、参展者的条件 参展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为全国集邮联下属各级集邮协会会员;参展者无年龄(青少年类除外)、种族、职业、性别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 二、参展者的权利 1、参展者可用化名参展,但需将真实姓名告知组委会。 2、参展者在收到组委会确认其展品参展通知前,可撤回递交的参展申请。 3、组委会为参展者提供一份邮展期间的参观券、一份邮展目录和获奖目录。 4、参展者可参与其他国家(地区)组织的国家级邮展,但必须在参展前向省级集邮协会报告并由省级集邮协会向集邮联备案。展览结束后向集邮联提交展览目录、获奖目录等资料备案,审核通过后等同国家级邮展成绩。 三、参展者的义务 1、向组委会报告其真实姓名。 2、遵守本规则和每届邮展的特别规则。 3、在正式接到组委会确认展品参展通知后不得撤回参展申请。 4、按每届邮展特别规则的规定缴纳参展费(人民币)。 四、参展者的罚则 1、如收到组委会确认参展通知后而无故拒绝参展者,将不允许参加下一届国家级邮展。 2、凡在参展申请中蓄意隐瞒真实姓名、青少年集邮类参展者出生年月和展品拥有年限的,将不予评奖或撤销该展品的获奖成绩。 第10条 展 品 一、 参展展品主要由以下素材组成:邮政部门发行或经邮政部门特许发行的邮资凭证,即邮票及邮资片、封、简、邮资机符志、邮资标签;经实寄的封、简、片以及附在邮件上的邮戳、凭证、签条等。部分类别展品可以展出有关的档案资料、地图、照片及邮资凭证印制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原图、印样、票样、错体票、变体票等。 二、参展者须按照各展览类别的要求制作展品。展品应具有正确的思想性和教育意义;应反映出研究水平和所具备的邮识以及集邮专业性的技术水平。 五、除一框展品、现代类、开放类、试验类和青少年集邮类展品外,参展展品应为5框(80贴片),曾在国家级邮展中获大镀金以上(含)奖级的展品应展出8框(128贴片)。贴片尺寸、颜色、纸张厚度等由每届邮展的特别规则予以规定。展品应装入护邮袋中展出。参展者可对特殊素材注明珍罕程度,但不能注明价格。如有需要,参展者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展品鉴定证明。 第11条 参 展 一、参展者对参展展品拥有所有权。如该展品为他人赠送或整部购入,则须拥有展品超过两年并经修改后方可参展。此类展品应视为首次参展的展品。 二、参展者应向邮展组委会确认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和全国行业集邮协会的征集员申请参加邮展。参展者不得直接向邮展组委会申请参展。 三、邮展组委会“接受”或“拒绝”参展的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和全国行业集邮协会征集员告知参展者。 四、获得省级邮展镀金奖以上(含)奖级的参展展品,方有资格申请参加国家级邮展。邮展特别规则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在国家级邮展中获得三次大金奖的展品,不得继续参加国家级邮展的竞赛性展出。 六、邮展结束后一个月内,获镀金奖以上(含)的邮集展品作者需向集邮联提交整部邮集扫描件进行备案。 第五章 征集员和助理征集员 第12条 征集员的条件 一、品行端正,责任心强。 二、具备一定的集邮专业知识。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13条 征集员的产生 一、征集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和全国行业集邮协会推荐。 二、组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组委会颁发聘书。 三、如征集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所属集邮协会提出申请后可以更换。 第14条 征集员的职责 一、接受本协会参展者的参展申请并将邮展特别规则详细告知参展者,解答参展者的问询。 二、按照特别规则对参展者的姓名、性别、参展展品类别和展品获奖情况等进行初步核查;代表参展者与组委会进行联络。 三、完成组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按规定准时下发、上报参展有关文件。 四、督促参展者按时准备好参展展品。与参展者完成交接手续后将展品运送至组委会规定的展览场地。展览结束后向参展者返还展品。 五、对参展展品运送过程中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六、向参展者收缴参展费并交付组委会。 七、代表参展者负责邮展期间展品布置、展品评审问询等有关事宜。 第15条 征集员的待遇 一、邮展组委会为征集员提供在邮展期间可自由出入展场的证件、一份参观券、一份邮展目录和获奖目录、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邮展纪念品或等同于镀金奖牌的纪念奖牌。 二、邮展组委会为征集员提供在邮展期间的部分食宿补贴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三、征集员如需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展品,由组委会予以协调。 第16条 征集员工作的监督 邮展组委会、所属集邮协会和参展者均有权对征集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于因主观原因不履行义务的征集员,全国集邮联视情节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要求改正; 二、取消资格。 第17条 助理征集员 如同一集邮协会参展展品的数量在40框以上(含)时,可向组委会推荐一名助理征集员,经组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助理征集员的职责、条件和待遇等,依照本章第12至第15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评审员和评审委员会 第18条 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的条件 一、邮展评审员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全国集邮联的有关规章制度,具备较强的邮展评审专业知识和独立评审能力,具有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邮德邮风。 二、拥有独立编组的邮集,并在国家级邮展中取得镀金奖以上(含)的成绩,如该邮集为传统集邮、邮政历史、邮政用品之外的类别,则还需在通过实习评审以后的两届邮展内有以上三个基础类别中至少一个类别的国家级邮展参展经历(5框)。 三、已取得省级邮展评审员资格,并在省级邮展中参加两次以上(含)的评审工作。 四、参加全国集邮联组织的邮展评审员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五、经评审员管理与考核小组测评通过。 六、参加国家级邮展的实习评审并获得通过。 七、对于条件特别优秀、有突出集邮成就的实习评审员候选人,可予以破格推荐和选拔,但必须通过国家级邮展的实习评审及评审员管理与考核小组的考核、测评。 第19条 国际邮展评审员候选人 一、报名:达到亚洲集邮联(FIAP)实习评审资格的国家级评审员,可直接向集邮联报名或由国际邮展评审员推荐。 二、确认程序:首先经过评审员管理与考核小组考核,考核内容:进行英语及规则考试;对不少于3部符合FIP邮展规则的5框邮集进行评审,并阐述评分理由。最后由小组依据综合考核结果研究决定是否推荐给国际组织。 第20条 评审员的纪律 一、遵守邮展评审工作纪律。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参展展品;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严格保密。 二、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从事妨碍邮展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利用邮展评审员的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当有亲属参加邮展竞赛性展出时,应提前向邮展评审委员会主任报告,主动退出评审工作。 第21条 评审员的职责 一、国家级邮展评审员 1、在收到邮展组委会邀请后,依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FIP各类别评审专用规则、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及该邮展特别规则开展评审工作。 2、每年年底前向评审员管理与考核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情况统计表,包括评审员一年中在各级邮展中的参展、评审、专著及发表文章,协助省邮协工作以及自费参观国际性邮展情况。由小组相关成员汇总各评审员的工作汇报,并在展览部备案,邮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各评审员工作情况审核其资质。 3、积极参加省级集邮协会活动,5年内未参与省级以上(含)邮展会审、评审或参展的评审员,不经培训原则上暂停国家级邮展评审工作的资格。 二、国际邮展评审员 1、收到国际邮展组委会评审员邀请后,须向集邮联展览工作部报告,并提交邮展展品纲要页、展品评审成绩等资料作为备案。 2、邮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集邮联展览工作部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3、鼓励其就展览情况及评审工作撰写文章,并向国际集邮联合会(FIP)、亚洲集邮联合会(FIAP)期刊、集邮联会报会刊投稿,但其文章内容须经集邮联审核通过。 第22条 评审员工作的监督 一、邮展工作委员会直属的评审员管理与考核小组 1、组成人员:作为邮展工作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5至6名,其中组长由该届邮展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及成员人选由当届邮展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共同商定,组员由国际评审员及集邮联展览工作部工作人员担任。成员任期同邮展委员会届期,为确保工作延续性,小组成员每次改选,更换人数不得超过总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2、主要职能:负责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国家级评审员的任用及处分;负责国家级邮展的评审委员会组成;确定国家级实习评审员人选并考核;考核并推荐国际性邮展实习评审候选人;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向省级邮展派出观察员,监督省级邮展评审工作流程及评审员工作。 二、邮展组委会、全国集邮联邮展工作委员会、评审员管理与考核小组、各级集邮协会和参展者均有权对评审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评审员,全国集邮联视情节可作出如下处理: 1、要求改正; 2、暂时取消资格; 3、永久取消资格。 第23条 评审员的待遇 一、邮展组委会为评审员提供邮展期间可自由出入展场的证件、一份参观券、两份邮展目录和两份获奖目录、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邮展纪念品或等同于大镀金奖牌的纪念奖牌。 二、评审员可按规定报销从其居住地到邮展举办地的往返旅费。实习评审员不享受此项待遇。除此以外,评审员参观邮展、参加培训等相关费用一律自理,各级集邮协会无义务进行报销。 三、邮展组委会为评审员提供邮展期间的食宿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24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一、邮展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全国集邮联国家级邮展评审员资格。 二、邮展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人数由全国集邮联邮展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邮展组委会审定。通常应遵循每50展框配备一名评审员的标准,同时还应考虑到个别竞赛性类别的特殊要求。 三、评审委员会应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员和专家组成员若干人,并设秘书1人,可试情况增设秘书助理1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及秘书,应为评审员管理与考核小组成员;可视邮展具体情况适当安排实习评审员。 四、根据需要,全国集邮联邮展工作委员会可向邮展组委会建议,为评审委员会聘请高级顾问。 第25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在邮展开幕前两个月,由全国集邮联邮展工作委员会向邮展组委会提出评审委员会主任和秘书人选,经邮展组委会审定。 二、评审委员会主任会同全国集邮联邮展工作委员会研究,根据邮展的类别和规模,提出评审委员会名单,经邮展组委会审定后确认评审委员会组成。 三、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审定的评审委员会名单和参展邮集的类别及数量,在评审委员会秘书协助下负责评审小组分组。 四、邮展开幕前一个月,邮展组委会公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26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及评审小组组长的聘任条件 一、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的条件 1、国家级邮展评审员,并在国家级邮展中担任过三次以上评审小组组长。 2、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够主持评审委员会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3、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单独承担多个邮展类别的评审工作。 二、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条件 1、国家级邮展评审员,并在国家级邮展中参加过两次以上的评审工作。 2、具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主持一个小组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3、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单独承担某一个或多个邮展类别的评审工作。 第27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主任在评审工作开始之前召开由副主任、各评审小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和秘书参加的预备会议,并随后召集第一次全体评审员会议。 二、评审委员会正式开展评审工作之后,在第二次全体评审员会议上,各评审小组通报本小组成绩;在第三次评审员会议上,各评审小组确认本小组镀金奖以下(含)成绩。 三、评审委员会主任召开由副主任、各评审小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和秘书参加的专门会议,评审并确认各小组大镀金奖以上(含)奖项成绩,审核有争议的展品成绩,确定获得特别奖的展品名单。 四、评审委员会主任代表评审委员会向邮展组委会汇报邮展评审结果,并提交评审委员会报告;经组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五、邮展成绩公布后,评审小组应向参展者或征集员对其评审的展品进行点评,并为每部邮集拟写点评报告,包括打分明细及点评意见,该报告须经该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交给邮展秘书。 六、邮展结束后一个月内,各评审小组组长需向评审员管理与考核小组递交本组评审报告,总结本组评审情况及实习评审员综合表现。 第28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的条件 一、邮展组委会为评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和设备。 二、邮展组委会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提供在特殊情况下进出展场的条件。 第29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的保密原则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守秘密。 二、评审结果在邮展组委会公布前不得泄露。如有评审员违反以上规定,邮展组委会在听取邮展评审委员会主任意见后,可立即终止该评审员的工作。 第30条 奖级的确定 一、每个评审小组在其他小组评审员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权确定镀金奖以下(含)的奖级。 二、评审员对其他小组的评审成绩有异议时,应在全体评审员会议上提出,大镀金奖以下的由负责评审的小组进行解答和处理;大镀金奖以上(含)的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专门会议进行终审。 第31条 专家组成员的条件和职责 一、专家组成员应为参加过两次以上国家级邮展评审工作的国家级邮展评审员,或公认的邮票(品)鉴定专家;具有较强的邮品鉴别能力,能够对展品中的存疑邮品进行甄别。 二、为防止展品中出现伪品、变造品和其它违规品,专家组应对至少10%的展框的展品及所有8框的展品进行检查。对于评审小组提出的有疑义的展品,专家组也应逐一检查。专家组应向评审委员会主任提交完整的工作报告。 三、专家组有权要求从展框中取出展品进行检查,邮展组委会应给予协助和支持。专家组从展框中取出展品时,负责该展品的征集员应在场。 四、如发现展品含有伪品、变造品、修补品、明显错误标示的邮品和不允许展出的邮品,专家组应如实上报评审委员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该展品是否应被降级或扣分。如一部展品中包含较多上述邮品,该展品应被取消参赛资格。 五、专家组确认的伪品和变造品应复印留存。对于要求参展者下次展出时须提供鉴定证书的邮品,也应复印留存,以便于下届邮展进行核对。 第七章 附 则 第32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全国集邮联邮展工作委员会。 第3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和全国行业集邮协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省级邮展的规则。 第34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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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林辉 责任编辑:林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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