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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展品参加国际性集邮展览的管理办法         ★★★ 【字体:
我国展品参加国际性集邮展览的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我国展品参加国际性集邮展览的管理办法    点击数:3170    更新时间:2016-5-12    

      我国展品参加国际性集邮展览的管理办法

             (20163月修订)

 

为做好我国展品参加国际性集邮展览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参展展品报名、推荐及审定的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和推荐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和全国行业集邮协会(以下简称省级集邮协会)负责向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推荐展品参加国际性邮展,其展品应在国家级邮展中曾获镀金奖及以上成绩(青少年为大银奖及以上成绩);在保证展品质量的前提下,应注重选拔新人新作(新人是指从未参加过国际性邮展的展品作者,新作是指在国际性邮展中题材新颖的展品)。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不接受会员个人直接报名。

2. 省级集邮协会推荐参加国际性邮展候选展品时,应将该展品的中英文名称、类别、框数、作者姓名(青少年应注明出生年月日)、性别、以往获奖成绩与前言纲要页复印件一并报送。

二、汇总和审定

1. 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应对省级集邮协会推荐展品的信息进行核实。

2. 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负责汇总各省级集邮协会推荐的展品情况,与邮展委员会主任会议商议后,经报批作为候选展品,根据国际性邮展的类型、规模及特点,有选择性地向国际性邮展组委会申报。

3. 根据需要,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经与省级集邮协会协商并报批后,可直接推荐优秀展品参加国际性邮展。

4. 因担任邮展评审工作而无法参加国家级邮展竞赛性展出的人员及其亲属的展品,经邮展委员会主任会议确认后可申请参加国际性邮展。如该展品曾参加省级邮展,其省级邮展获奖奖级可作为上报参加国际性邮展的参考成绩。

三、确认和参展

1. 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收到国际邮展组委会确认参展展品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省级集邮协会。省级集邮协会应协助参展者做好参展的准备工作。

2. 参展者应及时为展品中的存疑邮品提供鉴定证书,展出时附于贴片背面。为提高展品竞争力,鼓励参展者就其展品咨询有关专家。

3. 参展者应向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提供其参展展品电子版彩色扫描件,要求文件格式为tiffjpgpd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以便备案。

4. 参展者应缴纳国际性邮展参展费。参展者所属省级集邮协会无需为其报销参展费,但可根据展品奖级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

5. 为了邮集展品的安全,相关省级集邮协会应在邮展结束后两个月内将展品取走。

 

 

文章录入:林辉    责任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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