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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展览中实寄封片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者:律师 朱文…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47    更新时间:2014-12-5    

 

编者按名人信件、手稿等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近日,在“钱钟书书信拍卖”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生效判决,判决某拍卖公司停止对涉案书信著作权侵害的行为,钱钟书夫人杨绛获得20万元赔偿款,法院也借此案给书信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的归属一个最终认定。本文以此案为例,探讨集邮展览中展出实寄封片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并站在展出者的角度,探讨集邮展览还应当考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以规避集邮展览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一、实寄封片是否都存在著作权

在集邮展览中,经常会展出实寄封片,尤其是邮政史类,几乎所有的展品都由实寄封片组成。虽然展出者展出实寄封片的目的是为了展示邮资、邮戳、邮路或邮票的使用,而不是为了展出收寄件人名址、书信内容,但客观上这些内容将一并展示在公众面前。那么,实寄封片是否一定拥有著作权呢?笔者觉得,需要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由权利人通过创造性工作完成,且具有独创性,能够体现权利人的个人特征,作品可被复制。

由此可见,不是所有的实寄封片都可以称之为作品,都一定拥有著作权。实寄封:如果仅仅是按照一般格式书写的收寄件人名址,即使是名家所书,因为不具有独创性,没有著作权;如果是特殊形式的实寄封,如手绘封,则因为符合《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特征,拥有著作权。实寄明信片:需要看所书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特征,这和确定书信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是一样的标准。以“钱钟书书信拍卖”一案为例,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涉案书信的内容表达了作者对某些人或事件的个人观点和个人见解,是用文字、符号等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的体现,符合文字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的属性,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反言之,如果只是一般的寒喧、问候、回复,如编辑部给作者的统一格式的退稿信等,则不拥有著作权。

为简便起见,下文中所称的实寄封片,均指拥有著作权的实寄封片。

二、实寄封片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著作权归属作者所有。具体到实寄封片,则著作权归书写者即寄件人。在“钱钟书书信拍卖”一案的判决中,也明确了这些未公开发表过的书信的著作权仍由原作者享有,由原作者继承人继承书信作品的财产权,依法保护书信作者的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三、实寄封片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哪个优先

当实寄封片的作者通过邮寄的方式使得作品脱离作者的占有而到收件人手中,或者其他人通过购买、获赠、交换等方式获得本与自己无关的实寄封片时,实寄封片的持有者即获得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条法律规定上看,实寄封片的收藏者即所有权人似乎可以对书信行使所有者的权利。然而,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却可能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产生侵害,从而发生权利上的冲突。《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十七项著作权,从集邮展览的角度来说,主要涉及的是发表权、展览权。那么,当所有权和著作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取舍?哪项权利优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钱钟书书信拍卖”一案的判决中,明确了未经过作者及其继承人同意,将书信在网站和媒体面前展示侵害了书信著作权。从这一判例分析,可以认为法院在处理著作权和所有权的冲突时,是以优先保护著作权为原则的。

但是,由于上文所述,—般的实寄信封,因为不具备独创性而不拥有著作权,而内装的信件因不符合素材的要求而一般不会在集邮展览中展示;实寄明信片,因为其内容本就是公开的,使用明信片作为通信工具的作者即寄件人,本就知道使用明信片会使得书写内容被公开,因此在事实上已经行使了发表权,或者说放弃了不发表的权利,因此在集邮展览中展出实寄封片,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四、展览实寄封片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

如果展出人本人既是所有权人,又是著作权人(如寄件人收回了实寄的封片),或者展出人虽然不是著作权人,但按照上文所述,展出他人的实寄封片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那是否意味着可以任意展出实寄封片了呢?也不尽然,还要考虑到另外一个权利——稳私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隐私权是公民的民事权益,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公民的通信秘密权是隐私权的—种,保护私人通信密不受侵害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还是以“钱钟书书信拍卖”一案为例,法院认为,涉案书信中的内容是作者的个人见解和看法,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因此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如果故意泄露他人通信秘密,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即便展出者本人就是写信人,同时作为实寄封片的所有权人和著作权人,也并不意味着就有权将其展出。若实寄封片中的内容有涉及收信人或其他相关人的隐私的话,公开展览也会侵害到他人的民事权益。

另外,从收信人的角度看,收信人也有保护通信人通信秘密的义务。在“钱钟书书信拍卖”一案中,李某某作为收信人,在写信人钱钟书已在信中明确要求妥善保管涉案书信的情况下,仍然将书信流转给他人,即构成了对写信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作为集邮爱好者也要注意,收到的实寄封片,如果内容涉及他人隐私,则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用于交换、出售、组集的实寄封片,应尽量选择无实质内容的,否则,收信人也将会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结论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法律特性不同。当这两项权利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时,它们之间的冲突就显现出来了。当实寄封片作为客体转移时,其所有权随着主体的转移而转移,而著作权并不因主体的转移而转移。与作者人格相关的著作发表权和公民基本民事权利隐私权等都会从某种程度上限制所有权的行使。作为展出人,除了拥有实寄封片的所有权,还要做到既不能侵害实寄封片作者的著作权,又不能侵害实寄封片内容所涉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

5.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文章录入:林辉    责任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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