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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七届现代集邮展览特别规则 | 热 ★★★ | 【字体:小 大】 |
北京市第七届现代集邮展览特别规则 |
作者:李志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80 更新时间:2016-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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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七届现代集邮展览特别规则 作者:李志辉 第一条 宗旨 倡导大众集邮理念,普及和推动现代集邮发展,促进首都邮政与集邮事业的更加繁荣; 弘扬集邮文化,吸引更多集邮者参与集邮展览活动。 第二条 组织 主办:北京市邮政公司、北京市集邮协会 承办:东城区第一文化馆、东城区集邮协会 协办:《中国集邮报》社、《集邮》杂志社、《集邮博览》杂志社、《邮政周报》社、邮来邮网、中国投资资讯网 第三条 时间、地点和规模 时间:2015年10月(具体时间待定) 地点:东城区第一文化馆 名称:北京市第七届现代集邮展览 规模:300~350框 第四条 规则 北京市第七届现代集邮展览竞赛性展品的评审将施用下列规则: FIP集邮展览总规则; 现代集邮展览各类别展品评审专用规则; 北京市第七届现代集邮展览特别规则。 第五条 参展条件 (一)参展者应为北京市集邮协会会员,非会员如要参展,需经本次邮展组委会认可; (二)所有参展展品必须为参展者本人所有; (三)报名表必须通过所在集邮组织指定的征集员递交,组委会不接受个人报名; (四)参展者可以使用假名,但须将真实姓名和所在集邮组织名称报告邮展组委会和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展览类别 北京市第七届现代集邮展览将设立以下展览类别: (一)非竞赛性展品 评审员类、特邀类 (二)竞赛性展品 1.一框集邮类 2.开放类(社会) 3.节俭集邮类 4.灰姑娘集邮类 5.首日封集邮类 6.图画明信片类 7.生肖集邮类 8.自动化集邮类 9.原地集邮类 10.极地集邮类 11.文献集邮类 12.FIP规定类别(为选拔展品参加2016年全国邮展而设立的类别) 第七条 展框和限定框数 (一)每展框为16贴片,有效展出面积为100cm×120cm(横×直)。 (二)每张贴片尺寸为不大于23 cm×29cm(横×直)。宽超过23cm的贴片,将采用重叠的方式装框;高度超过29cm的贴片,因要使用胶带方能固定,所以组委会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展出效果不佳或贴页受损的责任。 (三)非竞赛性展品允许参展的框数由组委会确定。 (四)竞赛性展品的框数(包括文献集邮类展品)按相关类别评审规则确定的框数展出。 第八条 征集员 (一)参展的各协会应向组委会委派征集员,负责此次邮展的展品征集工作; (二)各协会应确定一名展品征集员,负责本协会的推荐展品征集工作。 第九条 申请和确认 (一)参展者须向所在协会所指定的征集员处领取报名表。每位作者或每部展品只能在一个协会报名; (二)参展者的申请表须由征集员向组委会提交。组委会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三)参展展品报名表,最迟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由征集员送达邮展组委会; (四)邮展组委会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报名的展品是否接受,以及所接受参展展品的限定框数通知各协会征集员。 第十条 严禁展出的素材 各协会在努力提高本会报送参展展品水平的同时,要严格把关,禁止在展品中出现以下素材: (一)1949年9月30日以后台湾邮政当局发行的邮票、邮政用品及其它邮品; (二)伪政权(伪满洲国、伪蒙疆委员会、伪华北政府、伪华中政府及伪华南政府)发行的邮票、邮政用品及其它邮品; (三)带有“东突”徽志的邮品; (四)带有达赖形象及达赖在印度发行的邮品; (五)其它不宜展出的邮品。 如参展展品中出现上述素材,邮展组委会将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参展费收取标准 一框集邮类展品和文献集邮类展品,参展费为每部30元;其他类别的展品,每框20元。非竞赛性展品免收参展费。参展费应在交接展品时一次性缴付给邮展组委会。 第十二条 安全措施 组委会在收到展品后,直至将展品返还到参展者,将采取一切周密的安全措施确保展品的安全。 第十三条 展品的交接 (一)展品的每个贴页须装入透明护袋内,每一页贴片正面或反面右下角应写明顺序号并装入封套内; (二)组委会有权拒绝整部展品或部分内容参加展出,并不须说明拒绝原因; (三)邮展期间,组委会不接受展品撤回、移动等任何请求。 第十四条 评审和奖项 (一)北京市第七届现代邮展组委会责成北京市集邮协会组成邮展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际邮展评审员、国家级邮展评审员和省级邮展评审员组成,负责本届邮展竞赛性展品的评审工作。 (二)对非竞赛性展品,颁发参展证书; (三)竞赛性展品颁发如下奖项: 金 奖 90分以上 大镀金奖 85~89分 镀金奖 80~84分 大银奖 75~79分 银 奖 70~74分 镀银奖 65~69分 铜 奖 60~64分 证 书 59分以下 (四)所有奖项连同获奖证书一起颁发; (五)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最终决定,不接受申诉; (六)邮展组委会设立特别奖,其奖品由邮展组委会、参展集邮组织、有关部门和个人捐赠。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支配;特别奖提供者的意向要求,将尽量遵嘱; (七)对在集邮研究等方面成绩卓著或有创新性的展品,评审委员会还可以“评委会祝贺”的方式表示鼓励。 第十五条 邮展组委会的职权 (一)邮展组委会有权修改本规则,但修改前应征询北京市集邮协会的意见; (三)邮展组委会有权决定本规则中未提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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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林辉 责任编辑:林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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